管理規範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修正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促進性別平等,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第二條
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
設立於本部,成員為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一人、區域網路中心代表十三人、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二十二人、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代表一人及中央研究院代表一人,共計三十八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
(以下簡稱連線單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