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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80210235C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教育部台電字第1050103217B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
     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
     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
     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盡管理之責(例如: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五、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審議本管理規範。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及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內部之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安全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六)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八、基於臺灣學術網路之安全及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所屬連線單位。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
     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臺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十二、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之行為,應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前二項違規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三、臺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維護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臺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本管理規範之訂定,應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