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TANet新世代骨幹網路」連線申請書

 

 

 

 

南華大學標誌

 

 

 

 

 

南華大學資訊室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電話:05-2721001 ~ 1500

王昌斌 cbwang@mail.nhu.edu.tw


南華大學「TANet新世代骨幹網路」連線申請書

 

為提供本校師生良好教學及研究的網路環境,本校擬將網路連線界面提昇為Gigabit Ethernet,並直接界接於cisco6509設備上,為符合『TANet新世代骨幹網路實驗計劃』網路連接各項規範,本校針對各項規範做法逐項說明如下:

 

一、已依照規定將部頒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南華大學學生獎懲要點』,如有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者將依該要點懲處。

 

第八點第十六項

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 系統或設備,情節輕微者,予以申戒之處分。

 

第九點第十九項

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較重者,予以記小過之處分。

 

第十點第十九項

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嚴重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第十點第二十項

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惡意入侵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請參考附件(一) (二)

 

二、本校已製作各樓層及對外之總流量統計圖,供相關管理人員及師生參考,流量統計圖分為校內與校外流量統計圖。

校園對內外 Mrtg 圖

校園 Cflowd 流量統計圖

校園各樓層 Mrtg 圖
(帳號:guest / 密碼:guest)

校內流量統計圖:成均館、學海堂、學慧樓、文會樓、麗澤樓及嘉市校區。

校外流量統計圖:TANet、Hinet ADSL。

 

 

 

各樓層網路流量分析圖

 

三、本校已公布全校對TANet前三十名IP Address使用量排行,並列出該IP使用之網路流量及本校流量平均值。

每日流量統計分析有:南華大學流量前30名、Proxy 流量每日分析。

 


簡易排行
http://web.nhu.edu.tw:81/index.php?file=other/netflow/top100.php

 

 

進階排行
http://netflow.nhu.edu.tw/top/

 


Proxy 排行
http://proxy3.nhu.edu.tw/squid/daily/

 

四、本校已建立 abuse@mail.nhu.edu.twsecurity@mail.nhu.edu.tw 這兩個E-mail帳號作為連絡使用(abuse主要作為spam或攻擊等不當使用之反應帳號;security用為資通安全通報使用),並派專人處理此一帳號之信件,若接獲通知後立即通知該單位伺服器管員處理並回復處理情形,若為本校單位伺服器立即斷線直至處理完畢回復後再予復線。

 

五、本校對校內各單位分配之IP Class C為單位的IP使用及異動作登記管理,登記內容至少包含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及網段內提供服務之伺服器主機等項目,並協助處理第一線網路故障初步檢查及回報。


成均館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03.72.0.1 ~ 203.72.0.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03.72.1.1 ~ 203.72.1.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10.240.202.1 ~ 210.240.202.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10.240.209.1 ~ 210.240.209.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無盡藏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03.72.2.1 ~ 203.72.2.80

蘇全福

cfsu@mail.nhu.edu.tw

(05)2721001~1521

203.72.2.81 ~ 203.72.2.254

王俊堯

cywang@mail.nhu.edu.tw

(05)2721001~1452

203.72.3.1 ~ 203.72.3.254

王俊堯

cywang@mail.nhu.edu.tw

(05)2721001~1452

學海堂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03.72.4.1 ~ 203.72.4.254

郭文壽

wskuo@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4

203.72.5.1 ~ 203.72.5.254

郭文壽

wskuo@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4


文會樓(學生宿舍)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03.72.6.1 ~ 203.72.6.254

鄭志新

tc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31

 

麗澤樓(學生宿舍)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03.72.7.1 ~ 203.72.7.254

鄭志新

tc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31


學慧樓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10.240.206.1 ~ 210.240.206.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10.240.207.1 ~ 210.240.207.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10.240.208.1 ~ 210.240.208.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嘉市校區

網段或IP

管理人員

E-Mail

連絡電話

210.240.203.1 ~ 210.240.203.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10.240.204.1 ~ 210.240.204.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210.240.205.1 ~ 210.240.205.254

黃武隆

clarks@mail.nhu.edu.tw

(05)2721001~1510

線上 IP 登入管理系統
http://ip.nhu.edu.tw

             
 

六、本校對廣告信件或網路攻擊事件均設有罰則,如『南華大學校園網路管理辦法』、並設置有關mail spam之公告網頁。雲嘉區域教育部spam mail公告。

第四條

利用校園網路對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從事破壞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三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六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一般商業行為經調查認定有確實證據者,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七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經調查認定有確實證據者,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八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非法商業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年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請參考附件(三)

 

廣告信處理反應機制:

 

本校設定 Etrust IDS 來監看 Mail-Relay 及特定字眼之廣告信件,而會定期在 Mail Server 加入相關之廣告信件之關鍵字等等,而廣告信處理分為校外(internet)及校內(intranet)寄發廣告信兩類,處理程序分別如下:

 

一、校外

1. 校外所寄入本校的廣告信若經檢舉且查證屬實則通知該SMTP主機網管人員處理

2. 紀錄該事件必要時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二、校內

1. 本校SMTP主機僅允許校內ip寄送電子郵件以防止校外spam mail

2. 若經檢舉本校使用者有蓄意發廣告信之行為則通知該使用者立即停止該行為若涉及法律問題依本校校園網路規範處理

3. 紀錄該事件必要時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網路攻擊行為反應機制:

 

防毒措施:本校之所有電腦及主機皆安裝趨勢防毒公司之防毒產品(如 Officescan 、 ServerProtect、Interscan等等) ,所安裝之防毒產品皆會自動透過校內防毒中心定期自動派送病毒碼及相關升級以確保所有之電腦具備最佳之防毒能力,如此可將電腦中毒的機率減至最少,以免影響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http://officescan.nhu.edu.tw

http://tvcs.nhu.edu.tw/tvcs

 

主機安全性預防措施:本校將定期對本校之所有之主機做安全性掃描,如發現主機有安全性漏洞,將第一時間通知該負責人升級主機之安全性漏洞,以確保主機不易被有心人士入侵,進而避免造成學術網路之威脅。

 

 

 

 

網路監督措施:本校使用 Etrust IDS 及 Sniffer  24小時監督及記錄網路封包,如有發現大量異常封包,將會主動通知網管人員,借由全天候之網路封包記錄,如果目前網路受到攻擊,可以快速之查詢相關之資訊,快速的做出相關的應變措施,目前常用之方法是觀察入侵者之IP,常確定入侵者之不當行為,將馬上封鎖入侵者之 IP,將學術網路之威脅減至最低。

 

 

 

 

異常網路封鎖措施:本校透過 LinkProof 及 Cisco 6509針對已知(Cert網站公佈之危險性 Service或 IP)、已發覺危險性之 Port,IP或網路上還沒提供解決方法之安全性漏洞進行對內或對外之永久或暫時性之封鎖,以確保異常或危險性網路服務影響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七、色情與不當資訊防治機制

本校之 CacheFlow 己安裝 SmartFilter 功能,能限制色情與不當資訊等項目,而校內所有 Proxy Server 皆己安裝上 SquidGuard,本校將定期到 www.SquidGuard.org更新 Squidguard 之 BlackList,以確保能防制最新之色情與不當資訊。如發現有餘漏之不當資訊,立即加入BlackList中以防制之。

校園內所有網路使用者,使用瀏覽器瀏覽網頁必須經過Proxy or Cache Server 的過濾,即使使用者沒有設定proxy server 連線,將會透過Cisco 6509之WCCP機制,強制redirect到 CacheFlow 接受過濾,然後再分流到其他之 Proxy,以限制絕大部份之色情與不當資訊。

本校宿舍採用 IP 對應 MAC 之方式來確保所有宿網使用者為合法使用者,並針對每個IP採最一天1G流量之限制,以確保宿舍沒有私自架站或是分享過多資源給於其他人。

 

 

經教育部、各區域網路中心不定期檢視或獲民眾檢舉連線單位未落實

執行本規範相關辦理項目,將依下列程序通知限期改善;如仍未處理

改善時,得對該校採取限制或斷線措施。

a、由教育部或區域網路中心以電子郵件通知該連線學校網路管理單位/人員,學校應於接獲通知起七日內完成通知事宜的查證、輔導改善或處置,並將處理情形回復通知單位。

b、電子郵件通知七日後如仍未獲回應,教育部或各區域網路中心得採行限制其與國際網際網路及ISP連線之措施。同時另將行文通知該學校處置。該校應於公文到達三日內回復處理情形。

c、該校於公文到達三日內仍未回復處理情形時,教育部或各區域網路中心得對該校採行斷線措施;該連線學校如欲恢復連線,應重新提出連線申請。

d、經教育部、各區域網路中心檢視或民眾檢舉之連線學校,其處理情形紀錄結果將提報供各校評鑑參考,各區域網路中心對連線學校處理情形的追蹤輔導亦將列入年度運作績效考評項目。

有關第八項各子項abcd之規定,本校將依規定辦理。

 

九、本申請連線計劃書已經本校校長及資訊室主任認可。


附件(一)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中華民國9012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懲處:南華大學學生獎懲標準第八條十七款、第九條二十款、第十條二十一款,南華大學校園網路管理辦法第十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懲處:南華大學學生獎懲標準第八條十六款、第九條十九款、第十條十九、二十款,南華大學校園網路管理辦法第一∼十條)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茲就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如下: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範之內容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參考資料: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頁57、82、86


附件(二)

南 華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依據教育部

    台(79)訓字第六○九六五號函頒「大專院校學生獎懲要點」及本校學則規

    定,特訂定本標準。

 

二、本校學生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標準處理之。

 

三、本標準分獎勵、懲罰兩項,並依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增減操行之成

    績:

    (一)獎勵:

        1.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其他獎勵。(獎品、獎狀、獎金、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

        1.申誡。

        2.記小過。

        3.記大過。

        4.定期察看。

        5.定期停學。

        6.退學。

        7.開除學籍。

 

四、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  品行端正、禮節得宜,足資示範者。

   (二) 生活習慣節儉樸實者。

   (三) 值勤、值日特別負責者。

   (四) 運動競賽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五) 內務經常整潔,足資示範者。

   (六) 課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七) 拾物(金)不昧者。

   (八) 能主動並經常助人或勸導同學改過向善有具體成效者。

   (九)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 主動服務公勤者。

   (十一) 服務公勤、工作努力、成效良好者。

   (十二) 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嘉獎者。

 

五、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擔任學生(班級、社團、宿舍)幹部,負責盡職者。

    (二)奉派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

    (三)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足為學生楷模者。

    (四)敬老扶幼、愛民敬軍或參加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並表現優異者。

    (五)維護校園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六)協助同學解除危困、表現優異者。

    (七)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

    (八)在校外行為有特殊表現,足為學生楷模者。

    (九)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記小功者。

 

六、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擔任全校性學生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二)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青年楷模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省、市級以上競賽,獲前三名者。

    (四)塑造校園高雅文化、樹立優良學風有特殊貢獻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經獎懲委員會審議應予記大功者。

 

七、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應予其他獎勵:

    (一)有特殊學術成就、技能創作或運動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彰者。

    (二)擔任全校性學生幹部,績效卓著,任期屆滿或畢業離校時。

    (三)在學期間,五育成績優異或全勤者。

    (四)學期操行成績總分高於九十六分者。

    (五)學期課業成績全班第一名者。

    (六)協助學校推行重要政策,有優異表現、功績卓著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經獎懲委員會審議應予其他獎勵者。

 

八、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之處分:

    (一)服裝儀容未依學校規範穿著、整理者。

    (二)言行不檢,有違學生應遵守之規範者。

    (三)於教室、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擾亂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規避參加班級集會、公勤服務或勞作教育者。

    (五)經指派公勤服務或勞作教育執行不力者。

    (六)未按時繳交作業或資料文件者。

    (七)未經核准任意張貼文宣或隨意棄置廢棄物破壞環境整潔者。

    (八)不愛惜公物者。

    (九)借用公物逾期未還情節輕微者。

    (十)擅自移動公物或使用後未能復原者。

    (十一)未依規定程序、時限辦理差假手續者。

    (十二)校園內未按規定行駛、停放車輛者。

    (十三)宿舍內務未依規定整理或不整潔者。

    (十四)宿舍內破壞他人內務者。

    (十五)住校生違反宿舍規範情節輕微者。

    (十六)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輕微者。

(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情節輕微者。

    (十八)其它不良行為經師長認為應予申誡者。

九、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一)有第八條所列各項累犯者或違反第八條所列各項規定經制止不能立即改善

            者。

    (二)欺凌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於教室、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集會擾亂秩序經勸導而未能立即改善者。

    (四)奉派校外集會曠席者。

    (五)校內重要集會曠席者。

    (六)集會進行中擅自退席者。

    (七)攀折花木情節輕微者。

    (八)污損牆壁、公物者。

    (九)不遵守交通法規與秩序,經由校內外同學、師長、民眾舉發經查屬實者。

    (十)騎乘機車未配戴安全帽者

     (十一)試場犯規情節輕微者。

    (十二)攜帶猥褻文書圖書來校閱讀或供其他同學傳閱者。

    (十三)擔任班級、社團、宿舍幹部執行公務不力,經勸導未能立即改善者。

    (十四)未經核准擅自延接電源線、電話線、電腦網路線、天線等者。

    (十五)宿舍內使用禁制之電器者。

    (十六)住校生未依規定時間返舍或於宿舍管制時間擅自離舍者。

    (十七)住校生未經核准擅自外宿者。

    (十八)住校生違反宿舍規範經勸導而未能立即改善者。

(十九)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較重者。

    (二十)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情節較重者。

    (二十一)其它不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記過者。

 

十、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一)有第九條所列各項累犯者或違反第九條所列各項經制止未能立即改善者。

    (二)校內組織幫派、欺凌同學者。

    (三)不遵從執行校園交通、警戒人員之指揮者。

    (四)侮辱師長情節輕微者。

    (五)考試舞弊者。

    (六)校內竊盜情節輕微者。

    (七)奉派代表學校出席校外重要集會曠席者。

    (八)偽造變造他人文書印文者。

    (九)毀損學校文書,危害於學校行政作業者。

    (十)校內外發表言論、文字,足以損壞他人名譽者。

    (十一)互相鬥毆情節輕微者。

    (十二)違反學校規定並教唆他人違反者。

    (十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秩序、安寧或國家法律規範,情節輕微者。

    (十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它危險物品來校者。

    (十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全(寧)者。

    (十六)攜帶、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十七)惡意損毀公物,情節輕微者。

    (十八)住宿生違反宿舍禁制事項者。

(十九)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嚴重者。

    (二十)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惡意入侵網站破壞系統及散發病毒郵件、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者。

(二十一)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其它不良事蹟經學校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記大過者。

 

十一、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定期察看:

    (一)有第十條所列各項累犯或違反第十條所列各項經制止不能立即改善者。

    (二)校內外與人聚賭者。

    (三)侮辱師長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秩序、安寧或國家法律規範情節嚴重或已經警檢單位移

          送司法機關審理者。(過失犯除外)。

    (五)經學校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定期察看者。

 

十二、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定期停學:

    (一)經核定為定期察看之期間內違反校規情節輕微或未依規定週期向輔導人員

          報到面談者。

    (二)經核定為定期察看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者。

    (三)違犯國家法律,經檢察官告知羈押或起訴者。

    (四)經學校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定期停學者。

 

十三、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退學:

    (一)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或經評定為丁等者。

    (二)經核定為定期察看期間內,有曠課情形累計三次或記小過一次(申誡累計

          三次)以上之處分者。

    (三)經核定為定期停學而未能於期限辦理相關手續者。

    (四)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五)在校期間曠課超過二十三小時者。

    (六)校內竊盜,情節嚴重者。

    (七)校外竊盜者。

    (八)攜帶、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者。

    (九)聚賭抽頭者。

    (十)參加流幫會暴力組織者。

    (十一)聚眾鬥毆或夥同、教唆校外人士毆打欺凌同學者。

    (十二)違犯國家法律,經法院判刑確定者。(過失犯除外)

    (十三)辦理團體財物,有侵佔貪污行為者。

    (十四)經學校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退學。

 

十四、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開除學籍:

    (一)違犯國家法律,經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持械傷人者。

    (三)有搶奪、勒索行為者。

    (四)對本校教職員工警或執行公務之同學施以暴力者。

    (五)經學校獎懲委員會決議應予開除學籍者。

十五、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上列各項評定外並應視其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之等第。

十六、全校教職員工警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義務及建議權。

十七、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應按程序簽請學生事務長核定公布

      。記大功、記大過之獎懲應按程序簽請學生事務長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對事實具體、明確並有時效性者,得先行核定

      公布,而後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追認之。

十八、退學、開除學籍應向教育部報備。

十九、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二十、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紀

      錄;退學、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廿一、停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廿二、學生事務處對記大過以上懲罰之公布,得不暴露當事學生之姓名,以鼓勵

      學生改過向善。

廿三、學生若有違犯重大法紀而超出本標準條例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特

      別處理之。

廿四、本標準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附件(三)

南華大學校園網路管理辦法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資訊室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機器之使用者帳號不得借予他人,凡出借帳號者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三個月;借用他人帳號者,則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個月。

 

第二條   盜用他人帳號者經查屬實,停止使用資訊室設備,並移送相關系所單位或本校學務處議處。

 

第三條   累犯者加倍處分,並視情節輕重公佈違者名單。

 

第四條   利用校園網路對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從事破壞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三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五條   對他人機器從事破壞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二年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六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一般商業行為經調查認定有確實證據者,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七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經調查認定有確實證據者,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八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非法商業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年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九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毀謗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年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條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定案者,停止帳號使用權六個月並移送學務處議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南華大學學生獎懲標準」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資訊室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